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202民初2735号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系大冶市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7年11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工程款132944元;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21日,**以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起诉人***签订《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蕲春县赤东镇马铺村的民众家园小区的相关房屋施工工程发包给起诉人承接,该工程如期施工完毕,房屋已交付使用。之后起诉人与**于2016年12月6日对该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已明确工程款为人民币142944元,除已付工程款1万元外,还应支付起诉人余款132944元。另湖北华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单位,湖北至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该工程总承包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蕲春县赤东镇马铺村6#、9#,属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