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院 长   
审判长   
合议庭
驳回申请。
严树华
2017-8-17
驳回申请。
严树华
危永波
刘卫
2017-8-17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特488号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申请人: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村办公楼B区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訚理。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称,被申请人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加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系伪造的,故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仲裁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土方工程分包合同》加盖的“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系伪造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导致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但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且该事由不是法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严树华
审判员危永波
审判员刘卫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