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581民初3090号
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1元,由原告高平市振凯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栗晋锦
法官助理 明杨
书记员 唐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