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王亿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2922号 原告:**,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王亿,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四路4号万科金色城市2号办公楼1**1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訚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群星城写字楼K3-2-11楼。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王亿、***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亿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