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557号 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F1B-9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白沙四路4号万科金色城市2号办公楼1**15层1室。 法定代表人:訚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2022年8月31日,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5元,由原告北京忆司雍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