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訚理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2月2日作出的(2017)武仲裁字第000001100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武汉昊天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21917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