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2民初5238号
原告:***,男,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三堰社区人民南路7号1幢4-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身份证住址:湖北郧县。
原告***诉被告**、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计11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