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社区XX路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冯婷,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湖北汉城水利水电公司有扣押款XXX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XXXXXXXXXXXXXXXXXX的工程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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