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302执恢2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本院依据的(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与***、***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柳林路15号28幢2-4-1号房产(证号:××号)、续行查封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9号1幢2-5-10号房产(证号:××号)。
二、续行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香港街7号1幢3-15-9号房产(证号:××号)。
三、上述房产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