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XXXX4051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0XXXX202211279。
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社区XX路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冯婷,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12000元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045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41元。后申请执行人*某某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102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