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1024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2032XXXX405102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0XXXX202211279。
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社区XX路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冯婷,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12000元进行扣划。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1045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541元。后申请执行人*某某以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1024执3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