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扣留、提取收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1024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郧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系山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1日,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峰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XX街XX社区XX路XX号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奥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湖北汉城水利水电公司有扣押款XXX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在XXXXXXXXXXXXXXXXXX的工程款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