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与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003民初7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彭涛,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401号办公培训楼5层2号。
委托代理人***、**,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委托代理人**、兰腾,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丁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