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谨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侯名阶、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3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00126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谨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平路16号六九经贸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谨鑫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宏立达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所作的(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