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久裕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5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钢、李恋,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久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魏久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力胜,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久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武汉久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00000元;二、被执行人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将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xx号xx层(建筑面积5709.7平方米)、七楼900.6平方米、一楼大院月2187平方米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三、案件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294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档案信息,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建通公司与久裕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签订的《月湖桥办公大楼租赁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双方同意按原合同条款签订租赁合同;2、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武汉久裕商贸有限公司、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6,500元(其中一审程序代理费11,000元,执行程序代理费5,500元)、一审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预付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该述两项费用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3、本案的执行费2,944元由武汉顺意莱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5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苏文晖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碧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