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105行初104号
原告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磊商厦(财神广场)10层B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先,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马祖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金正文,系该处工作人员。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学军,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第三人武汉建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龙灯里33号1-6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钢,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余聪聪,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桥梁维修管理处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鹏瑞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盛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