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02民初182号
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大荒地村。
法定代表人:马玉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钰琳。
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F幢303房。
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九台市。
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给付货币本金665440元及滞纳金640153.28元(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654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月31日);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10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为浇筑三千立方结算一次,付清货款,以此循环,当年浇筑工程结束后,六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另合同第九条第二项约定,被告若未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应按合同预计总价款日万分之五承担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以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混凝土,产生款项共计66544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截至到起诉之日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货款。综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50元,退还原告吉林市东福商砼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秦颖卓
审 判 员 丁宁宁
审 判 员 王占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洪超
书 记 员 丁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