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8244号
原告: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章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爱凤,女,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F幢303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爱凤,第三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宏兴正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温倩茜
书  记  员   郑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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