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彬、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执1906号

申请执行人:**彬,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39岁,汉族,住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法定代表人:许育太,机构代码:666855750。

**彬与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港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彬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2801.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含其他收入)122801.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