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彬、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执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彬,1981年8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环岛东路银泰花园****。

法定代表人:许育太。

申请执行人**彬与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5)港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280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现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股权、支付宝余额、京东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22801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韦 亮

审判员  林加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宁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