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执协163号
申请执行人:**彬,1981年8月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
法定代表人:许育太。
**彬与武夷山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现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及本辖区各法院执行案件情况,为提高执行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由上思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由上思县人民法院执行。
上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毛 振
审 判 员 钟 蕾
审 判 员 韦著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梁群英
书 记 员 梁蓝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