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海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03民初3677号
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欣悦,女,汉族,生于1983年6月27日,住山西省交口县,现住河南省三门峡市。
被告宁海军,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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