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执恢2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三门峡市虢国路(永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3129251-0。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义马市新区梁沟社区服务楼****,组织机构代码56728100-X。
法定代表人:吉举,系该公司董事长。
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95.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424元。因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豫M×××**江淮牌汽车一辆、豫M×××**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银行卡有零星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不采取其他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在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均已不在该地。
四、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通过义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义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工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已查封房屋12套,但均系轮候查封。本院对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世天骄的8号楼6层西户、7层西户、12层西户房屋进行了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共1318607元,其中1286293元本院已经转付申请执行人,剩余32314元缴纳申请执行费。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其法定代表人吉举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举移送公安机关采取临控措施,但未实际临控到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义马红东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范保升
审 判 员 邓晓辉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员 潇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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