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221民初1812号之一
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跃东,河南广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韶洲商务酒店(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伟,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生,住渑池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范方萍
人民陪审员  邢龙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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