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虢国路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韶洲商务酒店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国帮。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221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因三门峡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6日、2月22日、4月12日、5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73.34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向房产管理机构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另案查封。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审批罚款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俊峰
审判员  张群芳
审判员  邵红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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