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故县镇高柏村。
法定代表人:宋雪艳,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永兴街。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总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1)豫1282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4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上约定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委托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办理位于三门峡市的原灵宝市景源果业有限公司院内电力申请报装事宜,另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项目所在地行政管辖隶属于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属于河南省灵宝市行政区域,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建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系合同纠纷,双方于2019年4月8日签订《协议书》中第8条约定:“各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约定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为有效约定,《协议书》中显示项目所在地为河南省灵宝市阳店镇下庄村,故项目所在地的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三门峡源丰果业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琼
审 判 员  李红英
审 判 员  沈惠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瑞婕
书 记 员  郭肖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