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82民初5725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忠、张志强,建德市联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安,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王立娟(以下简称亿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立娟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亿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亿向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亿向公司与原告***签订投标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告参与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环境整治项目招投标。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亿向公司与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该村环境连片整治建设项目由被告承包施工,工程中标价366700元。被告承包工程后,将上述工程交由原告实际施工。现工程已于2013年1月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2015年8月28日,建德市更楼街道桥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给被告工程款110000元,但被告因自身原因至今未将上述工程款付给原告。原告催讨后,被告委托其财务人员王立娟于2015年9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承诺一个月内归还。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亿向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投标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工程承包合同书、银行转账存根复印件各一份,借条、情况说明、银行转账交易明细原件各一份,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原告所述。
本院认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结合被告亿向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发包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本院查证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亿向公司中标案涉工程后,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原告***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原告***作为个人,不具有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上述行为应属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被告亿向公司支付尚欠工程价款,并主张相应的利息。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亿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50元,由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负担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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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文祥
人民陪审员  戴 琪
人民陪审员  叶树根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蔡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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