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商初字第138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建德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杭州亿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计22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