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82执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8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1340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47年6月19日出生,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8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偿付建筑公司代偿款1060720.14元及自2017年4月1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与案外人***共同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13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逾期亦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在案外人***名下、被执行人***享有份额的位于慈溪市××万安村【土地证:慈集用(1993)字第232749号】的房地产,本院已查封上述房地产,但因该房地产系宅基地,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对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控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划拨了39322元,本案分到19482.93元,其中13157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费,6325.93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银行存款余额较小,暂未予以划拨。截至2020年6月17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除6325.93元外,余款未受偿。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