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282执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340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82民初8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开发公司代偿款1060720.14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15000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12600元、执行申请费13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委托慈溪市公证处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名下的存款,本院已冻结,并依法划拨10659元,其他存款,因金额较小,暂未划拨;***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位于慈溪市××万安村的不动产,本院已登记查封,因其土地性质是农村宅基地,本院暂不予处置;***持有的慈溪市高林电器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本院已冻结,因未获取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暂难以处置。截至2020年5月22日,本院依法自划拨款项中收取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0659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未受偿,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剩余的案件受理费1941元、执行申请费13157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处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年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