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12867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3208961Q)。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34039Y)。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9年11月18日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