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2民初7292号 原告:***,女,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3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8320896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兴业北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21340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慈溪市周巷开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