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郭继银,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小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邵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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