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建德市。
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82民特12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82执2027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