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所地建德市。

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82民特120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82执2027号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