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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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1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7308966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蒋家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抱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654836225,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江景路1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和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白国海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代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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