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浙0182执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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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质安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82诉前调确18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建德市白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32133.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质安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浙0182执1239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