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82民初00614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豪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骆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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