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6民初1142号
原告:宁波市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15608346)。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淮北通翔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萧县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城美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