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431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9月6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6744442739。
住所地:苏州吴江区震泽镇临港经济开发区1号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恒宇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彭操坪。
原告***诉被告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苏州帝航防护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