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66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槐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双印,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2019)冀032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3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即认可唐福军为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又认定唐福军所出具的欠条是其个人行为,不能作为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是错误的。唐福军在原审均提交了被申请人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唐福军为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上述事实足以证明唐福军为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二审期间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新证据,即由唐福军所出具的欠条,该欠条载明:“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戴河机场收费站工程款叁拾万元,到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付清工程款,我自愿按伍拾万元给付。”该欠条虽是唐福军个人签字,但唐福军是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该付款承诺应当为职务行为。该证据足以证实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二审提交的欠条,是唐福军以个人名义出具的,不能证明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瑞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邢荣允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崔 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俊

书 记 员 曲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