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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民终2127号
上诉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庭外多种因素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700元,减半收取55850元,由上诉人***、华东工业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小双 审 判 员 尚好勇 审 判 员 郭宏平
法官助理 范晓晓 书 记 员 魏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