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民终6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磁路中段路东邯山区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胜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斐,河北华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荣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19号明珠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飞,河北锦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联公司)与上诉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21)冀0427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联公司又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邯郸市佳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60元,减半收取4,930元,由上诉人佳联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武运红
审判员  白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高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