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驰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执监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18号中交财富中心T3楼26、27层。

负责人:曹彦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19号明珠巷3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冯海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帅奇,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被执行人:郝素芳,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被执行人:董红艳,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肥乡区城西工业小区内。

被执行人:张经世,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谢密云,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圣雪海羊绒有限公司、朗驰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和善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张帅奇、郝素芳、***、董红艳、张经世、谢密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冀0403执1399号,于2021年1月8日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冀0403执恢32号。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冀0403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行。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国英

审判员  徐 梅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雪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