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07民初877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明珠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57538291K。
第三人:梁海平,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
第三人:河北好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5900501806。
法定代表人:胡培星,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63437964K。
法定代表人:边建国,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海平、河北好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恒顺建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常永军人民陪审员张燕卫人民陪审员魏增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亮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