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5民初2628号
原告:**连,女,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鹏,四川恒智达律师中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世才,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119号明珠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1757538291K。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伟,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现居住于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连与被告朗驰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连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预交诉讼费通知书等,要求**连预交诉讼费,但原告**连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牟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