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易扬开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6942号

原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嘉,广东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广东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易扬开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6号楼5楼502房。

法定代表人:谢巍,总裁。

被告: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校区6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谢巍,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萍,女,1983年8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真,女,1986年9月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易扬开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扬开泰公司)、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教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嘉、张琴,被告远程教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萍、高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易扬开泰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五项,其他事项无争议。

一、劳动关系:原告于2009年2月26日入职远程教育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入职易扬开泰公司,易扬开泰公司承继原告在远程教育公司处的工作年限。2019年11月1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两被告发《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内容为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故原告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易扬开泰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为原告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载明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因个人原因与易扬开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在职期间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被告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二、工资标准:根据原告工资清单显示,其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8100元+绩效工资4050元+补贴1350元构成,另有餐补、交通补贴、全勤奖励等。

三、工资支付情况:原告与易扬开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每月25日发放上月工资,易扬开泰公司自2019年6月起出现欠发工资的情况。广远财务部于2019年8月、9月、10月通过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说明迟发工资的解决方案,原告2019年6月工资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9月16日发放,2019年7月工资于2019年9月23日发放、2019年8月工资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11月18日发放,2019年9月工资于2019年11月18日发放、2019年10月及11月工资于2019年11月21日发放。

四、两被告关系:易扬开泰公司为远程教育公司开办的法人独资企业,易扬开泰公司的工资均由远程教育公司代发。

五、经济补偿金问题:原告以被告易扬开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主张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被告均表示非无故、恶意拖欠工资,易扬开泰公司确因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准时发放工资,原告实为和平自愿离职,对原告提出的诉求表示震惊,易扬开泰公司已在原告办理离职时支付需要支付的全部工资,同时原告也确认其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被告远程教育公司在本案庭审中提交证据如下:一、关于要求加快推进结算广州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1802期、1901期平台服用(含服务)费的函;二、关于要求加快推进结算学费分成款的函;三、关于要求加快推进结算招生服务款的函;四、关于征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函(7月25日);五、关于《请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复函(7月25日);六、关于征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函(8月16日);七、关于《征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复函(8月16日);八、关于《征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复函(9月25日);九、关于《征求延迟发放工资》的复函(9月25日);十、微信聊天记录。关于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数额,原告主张为14873.79元,被告远程教育公司则主张约为14000元/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首先,易扬开泰公司确实存在延迟发放原告工资的事实,且在原告以欠付工资为由向被告易扬开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前仍未支付。其次,两被告虽主张易扬开泰公司经营困难,已就延迟发放工资问题征得工会同意,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延迟发放工资的规定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通过,而原告亦未明确同意延迟或不足额支付。再次,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到另一方当事人,就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原告已于2019年11月1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易扬开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解除合同,而易扬开泰公司在原告提出离职后才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不足以否定原告安排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综上,本院认定在原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易扬开泰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远程教育公司并非后续劳动关系主体,原告主张其承担经济补偿欠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的工作年限为11年,被告易扬开泰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其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4873.79元。故经济补偿金计算为14873.79元×11=163611.69元。

六、申请仲裁时间: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易扬开泰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原告于2020年4月8日提出变更仲裁请求,于2020年6月16日追加远程教育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提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

七、仲裁请求:一、易扬开泰公司支付原告经济补偿163611.65元;二、远程教育公司对易扬开泰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八、仲裁结果: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穗越劳人仲案[2020]3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九、诉讼请求:一、被告易扬开泰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3611.65元;二、被告远程教育公司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易扬开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63611.69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易扬开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钟尉函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伍耀灏

庭审记录杨水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