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1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西路41号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校区6号楼6-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工全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61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工全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全媒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4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2.诉讼费用由中工全媒体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误解双方达成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定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应当保障中工全媒体公司每年以保证金的方式获得收益,事实认定证据不清,认定错误。双方签订的协议系一份“运营合作协议”,合作双方应当共同努力,共同付出,共担风险,共谋利益,在此基础上才能称之为合作。一审法院明显对协议的本质理解错误,本案争议的项目合作过程中,按约定是由中工全媒体公司方进行牵头,中工全媒体公司在双方的合作中起主导作用开展推广,并由中工全媒体公司负责收取项目所得款,再按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为稳定双方的合作基础,保证相应的投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应中工全媒体公司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确立该保证金的本意是为了确保双方合作关系更加紧密,而不是理解成为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对中工全媒体公司的一种必要的付款义务。合作中双方并没有成立交易或买卖的关系,双方的收益来源于中工全媒体公司获取项目来源,广州远程教育公司进行运营,双方基于运营收入的基础上进行分配(《昆明职工教育网》的协议及运营分配就是此种合作关系的证明)。一审法院没有深入了解双方基于运营收入的来源,错误理解该保证金的真实作用,进而认为因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了保证金,就应当保障中工全媒体公司每年的保证金收入,这是对案件事实认定上的重大错误。二、一审法院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和中工全媒体公司在本案中仅对第一年的合作期间,对保证金冲抵第一年的收入作出认可,在第二年的约定,是依据经营计划书的形式支付的100万元保证金。对于后续的经营目标及是否再支付保证金冲抵中工全媒体公司的收益,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和中工全媒体公司实际上并没有任何形式的约定,现有文件也无法被理解为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同意合作每年均支付保证金及补偿中工全媒体公司的收益,一审法院不应随意对双方的保证金支付作扩充解释,一审法院基于其主观上的错误理解所作出的认定明显偏袒中工全媒体公司,损害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一审判决未考虑到中工全媒体公司实际没有投入任何成本,未能兼顾公平,也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尽管运营合作协议约定协议合作期限为5年,但是双方的合作基础是应当是“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然而在2018年6月5日合作期开始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中工全媒体公司在一审庭审时也承认了对于该项目实际并未投入任何成本,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不仅未获得实际的经营收益,反而在中工全媒体公司的要求下,开展了大量的免费培训,在开发平台及课程资源方面付出巨大的成本并造成极大的损失,还要因未完成约定的双方共同合作经营指标,第一年保证金被折抵为中工全媒体公司的收益,第二年中工全媒体公司以描绘大规模发展的经营计划方式,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再次以保证金的方式支付了100万元,但中工全媒体公司并没有签署到任何新的业务及可运营的合同,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无法通过运营方式产生新的收益与中工全媒体公司进行分配,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况。然而一审判决并没有考虑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这些损失,在双方合作期间,中工全媒体公司不投入任何成本,却始终保障享有保底收益,中工全媒体公司实际投入平台运营和云流量成本却反而入不敷出,显然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在中工全媒体公司的义务也并没有做到的情况下,不应当只由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单方去付出和承担损失。在合作以来,中工全媒体公司并没有按双方的合作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没有做好牵头作用,签署给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方可运营的合作项目合同仅只有一个昆明职工教育网,每年运营收益仅只25万元,致使双方合作的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而在此之后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原因,同时受到了宏观政策因素及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并无主观过错,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实乃面临严重的经营困境,正常经营工作已实难维系。一审法院未能考虑到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在本合作项目中的实际弱势地位和履约能力,也未能综合考量中工全媒体公司的实际损失、对项目的实际付出和在该项目中的实际收益,仍判决广州远程教育公司需要向中工全媒体公司支付100万保证金作为中工全媒体公司后续项目的经营收益,显然没有兼顾公平,也违背了合作协议中“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应有之义。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作协议以及后续签订的经营计划书属于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了中工全媒体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责任,应属无效。中工全媒体公司作为中华全国总工会主管、主办的大型综合性中央新闻网站的中公网的运营公司,在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及后续的经营计划书时,显然均处于优势地位。从合作协议及后续的经营计划书的实际内容以及实际的权利义务分配来看,中工全媒体公司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非常不对等,中工全媒体公司仅享有获取收益的权利,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和损失,所有的经营成本、损失和风险均由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承担。因此不管是合作协议及后续签订的经营计划书均应属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中工全媒体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协议以及后续签订的经营计划书均成立生效,没有考虑到协议中的权责分配情况与中工全媒体公司实际所处的优势地位,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若格式条款无效,则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无需向中工全媒体公司支付任何保底收益。
中工全媒体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
中工全媒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中工全媒体公司和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签订的《“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协议》;2.判令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中工全媒体公司经营收益150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2月15日起,利率按照LPR计算,计算至对方实际付款之日止);3.判令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工全媒体公司向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2020年至2021年度的项目分成款192250元及利息7416.38元(自2021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9日);2.判令反诉案件受理费由中工全媒体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5日,中工全媒体公司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签订《“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协议》甲方:中工全媒体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工网),乙方: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约定:一、合作背景;二、合作目标;三、合作定位;四、合作期限。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应本着“长期合作、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履行本协议,协议合作期限为5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满前12个月,如预期运营目标实现且双方无异议,为确保合作及发展的可持续性,甲乙双方应续签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签权。五、合作内容;六、双方职责;七、收入分配:1.此项目所有运营收入均由甲方统一收取。确认收入后,甲方在经营范围内开具正规发票,不得开具“培训费”等超经营范围发票。甲方在收到每笔运营收入后的一个月内,首先支付每笔的30%给乙方,作为相关培训机构的服务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给相关培训机构,剩余70%的费用双方再按甲方占33%,乙方占67%的比例进行分配。甲方支付乙方各项费用的同时,乙方为甲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乙方确保甲方自合同签署之日起第一年分配后收入至少达到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圆整),确保在合同期内甲方每年收入递增不低于上年的20%。如达不到上述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3.乙方需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大写:壹佰万圆整),合同签订后15日内汇至甲方指定账户,保证***抵甲方分成收益。若乙方第一年未完成本条第2项约定的经营任务指标,甲方可根据经营任务的实际完成情况,有权决定全部扣除或部分扣除该保证金,乙方对此无异议。如乙方逾期支付该保证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中国职工教育网(2019-2020年度)》经营计划书》,约定第二年度经营周期为2019年6月6日至2020年6月4日。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中工全媒体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广州远程教育公司认可未完成经营指标,同意将保证金折低为收益。
2021年11月18日,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向中工全媒体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的商洽函”,内容包括:一、项目运营概况1.2019年初开展了“昆明职工教育网”项目,为昆明市工会企业会员及个人会员提供职工素质提升、技能提升、学历提升以及完善自我的学习组织服务,至今运营三年,双方共收入75万元。2.2020年初新冠疫情爆发,在贵公司的指导下,贵我双方积极响应全总号召整合平台资源并免费推出在线课程,为全国职工提供在线学习服务,期间累计学习人次超4000万,日峰值达30万人次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该项业务并无收入,平台运营成本及云流量成本全由我公司承担。3.在第一年度,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我公司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保证金100万,在年度营收并未达到预期的情况下,我公司同意将该保证金作为第一年度贵公司的收入;在第二年度,我公司本着积极发展共同进取的信心,再次支付了100万元,作为第二年度贵公司的收入。二、面临的问题1.运营构架受政策等因素影响,已几近崩溃。2.2020年以来,受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各级工会的主要工作是全力开展疫情防控,这导致我们与各省市总工会、产业工会进行业务拓展时,基本没有任何成效。同时,受新冠疫情的长期影响,我公司的整体经营体系也严重受损,最困难时公司曾一度面临需要提供出资人住房担保贷款发放工资,正常工作都难以维系。建议终止双方此项合作。基于新冠疫情、宏观政策等不可抗力影响,以及我公司目前仍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我公司愿再筹措20万元作为给贵公司的补偿,同时也期望在未来双方能有新的合作模式建立。......。
收到该函后,中工全媒体公司向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发出“关于《关于终止“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的商治函》的回函”,内容包括“1.我公司与贵公司自2018年6月5日签订《“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协议》以来,我公司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贵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完成合同义务,现因贵公司原因,贵公司主动提出提前终止合作,为避免我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我公司同意通过协商终止合作协议。2.在合作期间,因贵公司的原因,我公司的收益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目标。合作前两年贵公司每年将100万元(保证金)作为我公司的收益(或补偿损失),以此计算,从第三年2020年6月5日到现在已有一年半时间,贵公司给我公司的收益(或补偿损失)应该最低为150万元,而不是贵公司提出20万元的金额,请贵公司重新核定。另外,在今年7月,昆明项目款已到账,其中的192250元分成款尚未付给贵公司,建议纳入协商内容,达成一致后合并核算......”。双方对于保证金人民币100万的性质,均认可是每年合作经营的保底收益。
一审法院认为,中工全媒体公司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中,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基于协议约定已经支付过2020年6月之前两年的保证金,并且因未达到约定的经营目标,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也同意折低收益,那么对于之后的保证金,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也有支付义务,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未支付的原因系因疫情、教育培训政策等客观情势影响致使其经营困难无法达成经营目标,客观上无力支付保证金,而双方也认可保证金系合作经营的保底收益,鉴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经营困难未获得实质收益,因此对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应支付给中工全媒体公司的保证金,一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综合疫情影响、履约能力、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双方均认可有192250元分成款未支付给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一审法院在应付保证金中一并折抵。对于双方主张的利息损失,因不存在违约主观的故意,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中工全媒体公司与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签订的《“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协议》于2021年11月18日解除;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中工全媒体公司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保证金807750元(已折抵分成款192250元);三、驳回中工全媒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期间,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教职成函[2016]2号)。2.《关于对中工网请示运用社会化合作方式建设“中国职工教育网”的回函》。上述两份证据用以证明双方签订《“中国职工教育网”暨“中国产业工人学习网”运营合作协议》及开展合作的背景,中工全媒体公司是该合作项目负责实施的主导主办单位的事实。3.《关于人事任命的通知》(中工人发[2018]3号)。用以证明中工全媒体公司是该合作业务的主导方,按约定主导开发合作的省市大企业客户,但仅第一年成立了运营中心,签下昆明职工教育网,第二年开始就没有客户了,无法保障后续平台运营获取收入。中工全媒体公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如果公章是真的则对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两份证据体现的是***等合作的背景,而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以及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确认为准。证据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仅仅是人事任免通知,没有办法体现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证明目的,无法体现各方签订客户的情况。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8年6月5日双方签订的运营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确保中工全媒体公司第一年分配后收入至少300万元,合同期内中工全媒体公司每年收入递增不低于上年的20%,还约定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保证***抵中工全媒体公司分成收益,第一年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未完成经营指标,中工全媒体公司有权扣除保证金。2019年9月3日双方签订的经营计划书中约定了第二年度的经营指标,约定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支付保证金100万元,该保证金可以转为中工全媒体公司的经营收益,用于弥补实际收益与经营目标的差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已将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两次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合作经营中工全媒体公司的保底收益。双方的合作期限为五年,在双方合同未正式解除之前,广州远程教育公司仍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于疫情、教育培训政策等客观情势影响,广州远程教育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一审判决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履约能力、主观过错等因素后对广州远程教育公司应当支付的费用予以酌定,基本符合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广州远程教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7元,由广州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朱 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