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8340号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1008E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