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辖终2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火车站东侧通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R53HXO。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祥和路北侧综合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27139029281。
负责人:赵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8938329N。
负责人:钱X。
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曙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RF1R6L。
法定代表人:刘XX。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等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23)皖1222民初7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称,为避免滥列当事人,本案应由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系健康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受伤发生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庄,故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且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太和县分公司住所地亦在安徽省太和县,因此***选择在安徽省太和县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