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成宇鑫达建筑有限公司

河南成宇鑫达建筑有限公司、扶沟县吕潭乡吉鸿昌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1执59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7355209479(1-1)。
法定代表人:曹新房,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铁良,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扶沟县吕潭乡***初级中学(原扶沟县吕潭二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1418627361J。
法定代表人:宋艳龙,校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扶沟县吕潭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1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扶沟县吕潭乡***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621执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东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韦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