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1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县。
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17355209479,住所地扶沟县桐丘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曹新房。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申请人***与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1民初3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2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未送达;
二、于2020年1月22日、于2020年2月20日、于2020年3月20日、于2020年5月13日、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已经采取冻结措施,后,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1717022119045027062帐户汇入一笔存款,案外人单冠军对该笔汇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豫1621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笔汇款为专项资金,不得执行冻结,本院已经解除该汇款的冻结;
三、于2020年3月、23日至25日对被执行人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于2020年6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0年10月1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调查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52873元及迟延期间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河南***达建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朱东华
审判员 杨兵权
审判员 张东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程峰